完善区内雨污分流、中水回用管网,加快建成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加快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工艺及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脱氮除磷效果,确保尾水排放稳定达《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要求。东方污水处理厂关闭前,须确保达标排放。大力推行“中水回用、一水多用”,园区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25%,并逐步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园区中水回用目标。加强对园区内重点废水排放企业预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其稳定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避免对污水处理工艺造成冲击,影响处理效率。
完善园区供热规划,通过对现有热源点的调整、扩建,形成科学、完善的区域集中供热体系,立即拆除园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燃煤锅炉,尽快落实跨塘热电厂现有链条锅炉的调整计划。
(四)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污染控制措施整治力度;
结合污染源普查,对区内现有含硫酸雾、HCL、铜、镍等特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排查,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及污染控制措施,削减特征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园区应适当控制排放硫酸雾、HCL等特征污染物项目的引进,提高电子信息等行业的准入门槛。企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均应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
(五)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进一步加强园区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应加强区内环境特别是内河、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河道清淤、湖泊水产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改进园区环境质量。
(六)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园区环保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区内日常环境管理,提升自身监管能力,严格按《报告书》内容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监控计划和环境管理措施,加快建成重点污染企业及园区空气、噪声、水质等自动监测系统。园区应建立环境事故应急中心及环境信息综合监控系统,园区及入区企业均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园区内各企业须按规范要求建设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杜绝泄漏物料进入环境,配备必须的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园区及周边的环境安全。
四、严格执行我厅原批复及地方环保部门对本次回顾性评价报告的预审意见中的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