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河为响水和滨海两县的重要饮用水源,必须确保中山河上饮用水源的绝对安全。盐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制定中山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在沿河两侧和其他相关地区设立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可能污染水源的项目,禁止在中山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禁止在中山河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园区内的所有废水,包括生产污水和“清下水”、生产区的雨水都不允许排入中山河的滨海闸内。化工园区的码头和罐区的规划建设,必须有严格的污染防治和事故防范、应急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船舶废水应收集至陆域污水管网中,也不得排入中山河的滨海闸内;船舶垃圾禁止投入水域,应集中收集后上岸处置。
(五)强化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由于化工生产的原辅材料大多为化学危险品,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必然导致环境危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从装卸到运输、从贮存到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设计和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严格的区域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事故危害。
(六)化工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通过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生产厂区美化绿化设计,形成具有较强环境自净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地系统。须按《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在园区外缘周边建立绿化防护林带和缓冲带,保障周边人群、农田、湿地、林业、水生生态的安全性。要注重湿地的恢复与保护,可结合盐城发展苇浆造纸的规划,将周边地区效益低下、可能受化工园区污染影响的盐田和水产养殖地调整为芦苇地。用湿地土地处理系统替代人工氧化塘处理污水的方案不宜采用。
(七)园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化工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实行“环境容量”和“目标总量”双重控制。原则同意盐城市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核定的化工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总量平衡方案。园区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盐城市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根据“绩效核拨”的原则统一管理,从严控制。在一期建设完成后对环境进行回顾性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二期的建设规模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八)建立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和跟踪监测制度
滨海县环保局在化工园区要设立派出机构,以加强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要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按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入区项目环境管理原则严格控制有污染的项目进区,禁止重污染难治理的项目进区,严格监督管理进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还要建立化工园区的环境监测、监控制度,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方案对园区外环境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控,监测方案中应增加对氧化塘水质和附近盐场取水口水质的监控点和具体监测内容,各个项目的监测频次请盐城市环保局确定。要将监测结果定期反馈给当地环保局、海洋局和其它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总体规划和相关的环保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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