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建设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化工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化工区内的企业不得自建锅炉,园区热电厂还应向滨淮农场场部和滨淮镇镇区供热。落实热电厂的脱硫和除尘方案,保证脱硫率不低于85%、除尘效率不低于99%。园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加热炉应采用低硫燃料油或其它清洁能源。
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氧化塘处理系统。化工园区内要严格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管网,其中“初期污染雨水”须接入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后期清洁雨水”通过雨水管网集中排入中山河滨海闸(即头罾闸)下;生产中的“清下水”尽可能作为低要求用水再利用,也可用作芦苇灌溉水,必须外排的“清下水”排入雨水管网,“清下水”要保证CODCr排放浓度低于60mg/1,并不得含有毒污染物。化工园区污水(包括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实行三级处理,即企业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厂二级处理和氧化塘系统的深度处理。企业污水预处理要保证达到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除处理园区化工废水外,还应当接纳滨淮农场场部和滨淮镇镇区的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要成熟可靠,确保尾水稳定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中的一级标准;在总排口处要安装流量计和CODCr自动监测仪;要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收集池,处理不达标的废水或事故性废水排入事故池后回到污水处理系统重新处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入氧化塘系统作深度处理(氧化塘处理系统要由正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出水CODCr浓度应降至80mg/1以下,氧化塘还应兼作污染监控池、“中水”回用池和尾水排放调控池(利用落潮排放尾水以利于稀释扩散)。
化工园区内要建设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要积极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园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的防治。按盐城市环保局的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外单位安全处置,要在盐城市环保局指导下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和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盐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规划并组织实施区域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安全处置设施的建设,在盐城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或填埋安全处置设施建设前的过渡期内,盐城市环保局要对化工园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焚烧或填埋处置给予具体指导,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高度重视中山河的水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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