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常州出口加工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18号)
常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现对你委报送的《常州出口加工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环保局新北分局预审意见,常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同意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环保局新北分局的预审意见。在加工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加工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加工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加工区建设。进区企业要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清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其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加强企业内部及区内外能源、水资源及物料(含固体废物)梯级利用,形成生态工业产业链。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加工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条件
加工区应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优先引进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型的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不含电镀工段)等产业。严格禁止非加工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文)的规定要求,禁止建设排放“三致”物质、恶臭气体、属“POPS”清单物质及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