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东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区内企业由盐城热电有限公司实施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自建锅炉。热电厂最终建设规模按4台75t/h为宜,远期热电厂新厂址应进行充分比选;应加快供热管网建设,确保对入区企业实行集中供热。烟气应采取高效的除尘、脱硫措施,除尘效率应不低于99.8%、脱硫效率应不低于90%,确保烟气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生产所需加热炉应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硫燃料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作燃料,并鼓励实施余热利用。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并尽可能变无组织为有组织排放。配套产业电镀集聚区应采取有效的抑制铬酸雾逸出措施,设置有效的酸雾收集、处理装置;喷漆废气应采取“水帘喷淋”、“吸附”、“催化燃烧”等措施控制苯系物废气排放。工业窑炉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生产工艺废气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
(2)区内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应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规划建设区内截污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完善排水系统,确保生产生活废污水能全部接管处理。配套产业电镀集聚区应单独建设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入新界河,并加强排污口底泥监测,定期清淤,污泥应按危险废物相关要求处置。其它入区各企业废污水应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东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设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一律封闭停用;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口设置应经水利部门确认。
(3)区内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纳入盐城市危废处置范围,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4、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应加大开发区集中供热及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现有的小锅炉应限期淘汰、浴室餐饮业小炉灶应改用清洁能源,改造热电厂烟气治理措施,提高除尘效率;加快开发区生产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现有企业废水应限期接管集中处理;加强河道船舶管理,对现有码头进行排水系统整治、改造,码头废水应收集接管集中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