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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出口加工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4、确保区内各企业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加工区给排水系统。加工区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各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扬州荣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现有企业污水排口须封闭停用。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切实保护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含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三江营取水口等)、京杭运河等水质安全。加工区实施集中供热。各企业由扬州港口环保热电厂集中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工艺用工业炉窑须燃用低硫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导热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建立加工区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及加工区的生态环境建设。针对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区内污水截流管网建设进度,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园区与周边生态防护林带、沿河沿路绿色廊道及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加工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在加工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

  7、建立跟踪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要加强对京杭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有机毒物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加工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

  9、加工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工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扬州经济开发区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扬州荣旭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不另行核批。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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