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出口加工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5〕291号)
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扬州出口加工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扬环函〔2005〕60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扬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意加工区在落实《报告书》及各级环保部门意见的条件下,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建设。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加工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加工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和集约发展原则指导开发区开发建设,推进加工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加工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电子信息业限制普通印刷线路板生产,禁止纯电镀项目;汽车零部件生产禁止铸造、冶金项目;纺织行业禁止印染项目;仓储物流业禁止化工物品储运。入区企业应严格执行《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中相关要求,区内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恶臭气体和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3、合理规划加工区布局,统筹考虑区内外布局。重视对区外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其周边应布局无污染或轻污染企业,并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行政办公用地与工业、仓储用地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空间隔离带,区内沿扬子江南路东侧、邗江河路北侧、新扬圩路西侧、施沙路南侧及柴港河东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