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实施集中供热。入区企业由拟建的泰州梅兰滨江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未实行前,生产工艺所需加热设施须燃用低硫油、天然气及电等清洁能源。应加快建设热电厂及园区内供热管网。
园区按“清洁分流、雨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园区内全部污水应纳入污水处理系统,进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进一步优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位置,其建设规模控制在6万m3/d。
园区不得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应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处理。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关于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在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和园区及各企业应急预案,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隔水围堰及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园区环境安全。
6、关于园区内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具体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加强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切实保护好长江饮用水源水质。园区内应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标功能的绿化系统。
7、关于园区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监控
应由泰州市高港区环保局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以加强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污水处理厂污水排口须安装在线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监控视频仪等设备,关与泰州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尤其要加强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有机毒物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园区内外的可持续发展。
8、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其中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在泰州市环保局下达给高港区的总量计划内平衡解决,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通过总量控制手段保证园区内外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的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