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泰环计〔2006〕32号)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管委会:
你委报送的《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泰州市蓝天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高港区环保局预审意见(泰高环发[2006]32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规划面积为19.5k㎡。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高港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符合《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泰州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纲要》,《报告书》提出的园区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及环境保护规划要点总体可行,在泰兴三水厂搬迁、将取水口移至泰州三水厂的前提下,园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园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高港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应注重以下要求,并认真研究落实:
1、关于园区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
园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园区建设,推进园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使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园区建设成高标准、高起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生态型工业园区。
2、关于园区的产业结构
优化园区内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中的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进区工业项目应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3、关于园区的总体布局
合理规划园区布局,并按《报告书》提出的布局调整建议,完善园区规划。规划居住区周边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对园区内需拆迁的居民要根据园区开发建设计划和进度及时迁出,并进行妥善安置,保证其生活质量不下降。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防止对园区内外村镇、集中居住区和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园区边界与长江堤岸间应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空间隔离带。化工企业及使用(含产品或中间产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尽可能远离长江岸线。对现有长江岸线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布局取水口、码头、储罐及排污口的位置和距离,确保长江水源地保护区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