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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252号)


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常州市环保局、溧阳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和常州市环保局、溧阳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开发区具有环境可行性。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5.02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开发区在规划和开发建设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建设。进区企业要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清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其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加强企业内部及区内外能源、水资源及物料(含固体废物)梯级利用,形成生态工业产业链。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条件。开发区应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优先引进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型的金属深加工、机械制造、仪器仪表、新材料、轻工和生物医药一、二类工业。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不得入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不得建设《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违禁项目,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文)的规定要求,禁止建设排放“三致”物质、恶臭气体、属“POPS”清单物质及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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