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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43号)


高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扬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环函〔2005〕61号)、高邮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邮环〔2005〕72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高邮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高邮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4.94平方公里,因此,本批复及报告书仅作为开发区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开发区建设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的意见》(苏环管[2005]1号),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集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

  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提高引进项目门槛,防止污染转移项目落户开发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严格限制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要求,禁止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造纸、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入区。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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