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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3、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完善开发区规划。

  统筹考虑各园区布局,优化并整合高新技术园、民营科技园和韩国科技园,该三园工业用地规模控制在8.3平方公里内。滨江工业园工业用地面积控制在4.52平方公里内。按报告书提出的布局调整建议,改变各园区功能类同、布局混乱局面。切实处理好各园区发展与鲍徐镇、寺巷镇和高港镇区的关系。规划居住区周边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妥善安置区内拆迁居民,并合理布局居民拆迁安置区。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防止对开发区内外村镇、集中居住区和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产生不利影响。滨江工业园区边界与长江岸堤间应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空间隔离带,临近引江河入江口两岸1km范围内应进行控制性开发。引江河两侧各1km范围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电镀、炼油等水污染项目及固废处置项目。滨江工业园引江河以西不得建设二、三类项目,引江河以东、滨一路以西原规划为三类工业用地改为一类工业用地,滨江工业园园区边界与长江堤岸间应设置不少于500m的空间隔离带,化工企业及使用(含产品或中间产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尽可能远离长江岸线。对现有长江岸线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布局取水口、码头、储罐及排污口的位置和距离,确保输水通道引江河水质安全和长江水源地保护区水质安全。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供汽。入区企业由滨江工业园金泰环保热电厂和拟建高新技术园热电厂集中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未实行前,生产工艺所需加热设施须燃用低硫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严格控制工艺尾气无组织排放。加快区内供热管网的建设进度。热电厂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开发区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开发区内全部污水应纳入污水处理系统,进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春兰工业园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达接管要求后进入泰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高新技术园和民营科技园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高新技术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泰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前,滨江工业园各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放,泰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旦投运,滨江工业园区内全部污水均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高新技术园区污水处理厂近期建设规模控制在5000t/d,为确保输水通道引江河及泰州市三水厂水源保护区长江江段水质,结合区域供水规划,进一步优化滨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口设置,近期建设规模控制在2万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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