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52号)
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送的《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泰环计[2005]0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4.42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建设,推进开发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进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中的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进区工业项目应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高新技术园和民营科技园内应以一类无污染、低污染工业为主,严格限制非本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并限制印刷线路板制造、电镀、普通机床制造、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入区,禁止印染项目入区。滨江工业园内限制印刷线路板制造、电镀、普通机床制造、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入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