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应限期整改,搬迁、关停重污染企业。对优士化学等排放异味大气污染物的现有生产企业,应严格限制其产品及生产规模,进一步优化污染治理方案。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建的项目及码头等设施应关停并拆除。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相关要求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园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7、加强园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沿江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规划居民区和园区周围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及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重建,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
8、落实居民搬迁计划,近期须完成园区内222户居民的搬迁,妥善安置区内搬迁居民,并合理布局搬迁居民安置区。
9、加强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由扬州市环保局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以加强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要加强对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有机毒物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园区内外的可持续发展。应在2015年进行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所有进园区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0、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仪征市及扬州市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扬州青山综合污水处理厂及真州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不另行核批。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园区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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