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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8号)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环函〔2005〕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报批省级开发区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园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园区建设,推进园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园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产业规划以近中期为主,进区工业项目应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石油化工深加工项目;利用仪征良好的进出口条件,进口原料,建设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化工新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为仪征化纤、扬子石化等周边企业配套服务产品。严格限制非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防止区外污染项目转移落户园区。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扬州市区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项目应限期淘汰,不得向化工园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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