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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3〕87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

  宜兴市化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报送的《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及无锡市环保局、宜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在屺亭镇设立“宜兴市化学工业园”,以利于解决宜兴化工企业“低、小、散”和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化工企业易地发展的问题,园区最终规模为5.5平方公里。

  二、由南京大学环科所编制的《报告书》提出的区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及化工园环境保护规划总体可行,结合本批复的要求,可作为完善化工园区的规划、进行化工园区开发建设以及环境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三、在化工园区规划和建设中要认真落实以下要求:

  (一)必须明确建设化工园的指导思想和定位

  设立化工园的目的应当是为改变宜兴市化工企业“低、小、散”的状况,特别是为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易地发展、提升其科技含量和污染的集中控制与治理创造条件,从而改善市域环境质量和保护太湖水环境。因为园区位于太湖上游,紧邻太湖一级保护区,所以必须将化工园定位于生态工业园区,按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清洁生产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按ISO14000标准体系进行环境管理。

  (二)必须坚持进区项目的约束条件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化工园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的精细化工为主的产业导向和进区项目的约束条件。该地区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都十分敏感,园区地址不是最佳选择。为此,进区项目除必须符合《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外,对排放有毒有害或有恶臭的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也必须严格控制。在现阶段可优先接纳一级保护区内或其它敏感区域迁出的化工企业,但迁入项目必须通过技术改造,使污染负荷大幅度削减。

  (三)关于化工园区内外的总体布局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充分估计化工园区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对其周边地区的规划布局作进一步的论证。特别是对如何协调屺亭镇镇区与化工园区的发展,合理安排园区移民和职工居住区的位置等问题,均须慎重决策,避免因规划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园区用地布局的建议,园区内不设居住区,园区边界附近不布置大气污染影响较大、安全隐患较大的建设项目。园区边界外200米的范围应设立安全、卫生隔离带,隔离带内不得批准建设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园区边界处应建设以乔木为主的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低于50米,其中在与屺亭镇镇区相邻处、沿雍周屺公路一侧和园区东部有居民区的边界处应分别加宽至300米和150米。园区内绿化率要达到35%以上。绿化应注意提高异质性,尽可能选用本地物种,尽可能保留现有天然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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