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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石化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石化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
(苏环管〔2006〕24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具体内容分别见国家环保总局www.sepa.gov.cn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www.chinacoal-safety.gov.cn网站),查找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防止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及次生事故的发生,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对化工石化等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现就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排查组织方式
  本次排查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各地首先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和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自查。
  我厅对列入附件一中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排查。
  各市局对列入附件二中的建设项目及本单位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并组织和督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三、时间安排
  我厅于本月下旬起对列入附件一中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排查,各市局于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相关排查并将结果报我厅,同时报电子邮件。
  四、重点内容
  具体排查内容参照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见附件三)。
  五、排查结果处理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必须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2)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必须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3)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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