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工业集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自建蒸汽锅炉,生产所需加热炉应使用电、天然气、低硫燃料油(含硫率≤0.5%)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加热炉;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进度,适时建设东区燃气热电厂。
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加快西片工业区和长青沙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适时建设东片区污水处理厂;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区内排水系统,截污管网等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应同步,确保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各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设排污口,已有的一律封闭停用。
不设固废处置中心,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置纳入南通市危废处置系统;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做好现有垃圾填埋场封场前的环境管理工作,垃圾渗滤液必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4、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
严格按《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长青沙水源保护区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鉴于该区域的环境敏感性,在该取水口的上游不得新建各类石化仓储码头。
5、加强对沿江码头及船舶运输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利用长江岸线与水资源。
码头、罐区各类生产生活污水(含初期雨水)应全部收集并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设置污水排放口。船舶废水必须严格按海事部门规定送至指定地点排放,不得在本码头水域排放。加强码头及船舶运行管理,落实事故防范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码头事故排放对长青沙水源保护区的影响。
6、加强工业集中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长青沙休闲渡假区、生态公园、长江防护林带、长青沙岛沿岸绿化带、城市公共绿地、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及沿江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等要求,加强长江岸线水土保持及湿地保护,工业区与邻近水域应设置50~10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7、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生产项目建设中须制订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污水的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污水事故池,禁止废水超标排放。开发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泄漏物料不得排入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