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如皋市沿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21号)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如皋市沿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初审意见(通环计〔2005〕27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如皋市沿江经济开发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鉴于该开发区的正式设立还需得到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因此,本批复及《报告书》只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初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初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严格执行《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其中化工项目执行《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禁止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属“POPS公约”清单内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以及染料化工、化工原料、有机合成、化肥、印染、造纸制浆、制革、化学浆粕、焦化、电镀等行业的项目入区。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各企业清洁生产须达国内先进水平。西片工业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石化、冶金和电力,从严控制排放有机毒物,确保长江水质安全;东片区位于规划的新港城区、长江镇生活区的上风向,应重点发展高科技产品,不得引进排放有毒废气污染物的项目;南片工业区紧邻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区,且距区域供水水厂水源地较近,应适度控制造船生产规模,配套的锻铸件及热处理、管子酸洗及热镀锌等生产不得在本园区内进行。
2、合理规划工业、居住、生态观光旅游等各功能区布局。
按报告书所提的调整方案优化各区用地规划,减少船舶制造及配套区的用地面积,增加长青沙生态农业用地的比例,形成长青沙生态农业产业链。开发区长江堤岸线内侧须设置200米宽的生态绿色走廊(码头区域除外)。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须设100米的绿化隔离带,居住区、文教区及生态观光旅游区的周边布置无污染或轻污染企业,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精细化工产业园、石化产业园以及长青沙船舶制造工业园应按各自行业标准设置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