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200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苏环委〔2006〕4号)
各省辖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200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函》(环办函[2006]47号文)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5 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筒称“城考”)工作仍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填报审核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城考”指标统计要求、计分权重和计分方法及操作规范按照《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关于报送200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函》(环办函[2006]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请南京、苏州、南通、连云港、无锡、徐州、常州、扬州、镇江、江阴、金坛、溧阳、张家港、昆山、常熟、太仓、吴江、海门市以及泰州、通州、宜兴、扬中、仪征市于2006年4月5日前,其他省辖市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2005年度“城考”结果、相关材料及“城考”软盘报省环保厅;其他县级市先将“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审核,省辖市环保局对所辖县级市的“城考”结果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各于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凡已购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十五”“城考”软件的城市同时报送软盘。
3、环境空气质量指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城市噪声指标的原始记录和监测三级审核单应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规范整理归档,监测数据应计算正确,有效位数统一,所上报数据须与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一致,以备核查。请各市将环境质量7项指标的附表和基表于3月10日前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信息资源部审核。
4、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用表格形式上报,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要求300字以内。各省辖市上报的材料中,附件二、三、四和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同时以电子邮件上报电子文件。
5、我委将按《操作规范》要求对各市上报的“城考”结果随机进行抽查,严肃查处“城考”中弄虚作假行为,以确保“城考”工作的质量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