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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6〕1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环保局、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发[2006]8号)关于“清理整顿擅自停运治污设施问题,重点整治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的工作要求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已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和监控中心),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脱硫设施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并实现与电力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联网。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定期监察和突击抽查制度,及时掌握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动态,严防电力企业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偷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
  2、对于已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发电机组,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在必须符合“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其所得有效数据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同时各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排污量数据与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定期进行比对校验,确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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