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水质控制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环监〔2006〕12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推行的水质目标分级管理要求,原则上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对省辖市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组织对辖区内县(市)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主要市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我厅重新制定了《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控制目标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应参照《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县(市)界断面的监测工作。
附件:《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控制目标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水质控制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市界水质控制断面的监测工作,规范行政交界断面监测行为,现重新修订《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控制目标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依据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
二、监测内容
全省范围内省辖市行政交界河流、敏感水域和易产生污染纠纷的主要市界河流共34条,43个交界断面。市界河流、断面名称、控制目标及监测工作承担单位名单见附表。
全省主要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由省厅监测与信息处统一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各省辖市应尽快确定辖区内县(市)交界河流断面名单,并参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辖区内县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本监测方案自2006年5月开始实施,原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中有关市界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内容不再要求执行。
三、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流量(含流向)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其中流量(含流向)、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太湖流域河流断面的总磷、总氮等为每月必测项目;其它19项要求每年1月、7月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不达标的项每月要求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