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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四,廉洁自律。绝不向任何单位指定环评机构,绝不参与任何有偿中介活动,绝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绝不收取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绝不参加任何不合规定的娱乐活动;
  第五,公平公正。环评资质管理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把尺把关”;在日常管理中对所有环评单位及人员一视同仁;在考核监督中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处;
  第六,严格审批。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在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第七,强化验收。“三同时”验收中,对监管不力、漏管漏批的限期整顿;对环保设施未同步建成、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产使用;对环保设施同步建设、依法申请验收的限时办结

  附件2:
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四不准”“十不批”原则

  一、“四不准”原则
  详见七项承诺中的第六项承诺。
  二、“十不批”原则
  对下列项目不予审批: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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