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
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 “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保部门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界定并履行各自的职责。建设单位在送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按《办法》第九条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若建设项目处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还需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委托环评单位后、开展环评工作前向公众公告有关信息。环评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篇章中须说明发布公告的方式、公众反馈的意见及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并附公告的具体内容、发布的媒体及时间等书面材料。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须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保部门在受理后、审批前要向公众公告受理信息,在审批后向公众公告审批结果,必要时,可以在审批前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