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环然〔2006〕17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 认真学习,明确职责任务。
《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内容,领会其实质,并遵照执行,加强并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
二、 近期主要工作:
1、 全面检查现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均应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三级、四级实验室,需委托甲级环评资质机构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 检查、督促和落实现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建立有效的监测与监督制度。各实验室应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安装或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实验档案,对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进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并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