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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为每个派出所增加2名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派出所民警管理本辖区内的暂住人口。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招聘工作是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公开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作,提高暂住人口管理水平,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条件,严格程序。此次公开招聘的对象必须是已参加2007年山西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招考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招聘对象。同时要贯彻落实好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对为公安事业做出贡献的民警子女予以适当照顾。此次招聘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分为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体检、考核和政审、培训、签订合同等环节。市公安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市、县两级公安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或改变程序。对于在报考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要一律取消招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在招聘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对在招聘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明确职责,保障经费。全市公安机关实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派出所暂住人口协管员的工资、保险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保障。市公安局直属各分局派出所协管员的工资标准,参照新参加工作全额事业人员标准核定,经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参加保险项目参照市直全额事业单位项目执行;公用经费参照市级公安机关民警标准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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