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长治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
山西省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4〕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教基〔2008〕37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09年到2011年,用三年时间,在全市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校舍设施建设与管理
1、义务教育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建校舍、宿舍楼、食堂、餐厅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部门设计图纸和国家基本建设规范要求施工建设,做到统筹规划,安全防震,经济实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寄宿制学校建设用地由当地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寄宿制中小学一般以2-4轨为宜,小学每班不超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寄宿制学校的布局。做好校园规划,划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要设备。建立危房的定期勘查、鉴定、动态预警工作制度。
3、班班有教室,并按要求配齐各类专用教室和器材室。小学要有音乐、美术、科学、综合电教、计算机等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初中要有理化生仪器室、实验室,音乐、美术、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网络、心理咨询等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
4、学生宿舍要根据住宿学生数量,生均居住面积小学2.4平方米、初中2.7平方米。利用原有校舍改造成学生宿舍的,应尽可能将教室隔成单间,并附设卫生间、洗漱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分别建有男女生集体卫生间和洗漱间。
5、男女生宿舍必须设有值班室,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新建学生宿舍楼的每层楼各设一间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