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审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回避。
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评审全过程的材料和信息,包括专家名单、评审委员会构成、评审意见与争议、投票结果等均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市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评奖纳入市教育局当年工作计划当中,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每次评审活动开始2个月前,评审组织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教学成果特等奖由评审委员会从已评为一等奖的成果中推选。为保证市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可空缺。
各项目的评选等次标准是:
特等奖:在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较大面积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推广价值高,在国内产生较广泛影响。
一等奖:教学理论先进,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在较大面积的实验中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推广价值,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在省内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在市内外产生较广泛的良好影响。
三等奖: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下,在实践中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良好效果,对教学理论或方法、手段等的创新有一定见解,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在市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评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确保奖项的质量。
第十二条 市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由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按标准发放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标准为特等奖1.5万元/项,一等奖0.6万元/项,二等奖0.4万元/项,三等奖0.2万元/项。
前款规定的奖金标准可以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市教学成果的奖励经费,从市教育基金会奖励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市教育部门预算中安排。区、县级市的评奖,奖励经费由本级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