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部门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单位的成果须经办学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五)市属高等学校在进行校级教学成果评定的基础上,将获得本校校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项的成果向市教育局高教处推荐。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1式15份;
  (二)《广州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1式3份,(1份原件,其余可复印);
  (三)《申请书》中“成果评审部分”,独立装订,1式15份。

  (四)代表性成果、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及成果鉴定材料(1式15份,申报时提交原件,资格审查后退回);代表性成果必须是公开(或经评审组织部门批准的其他刊物)发表(出版)的论文、报告、方案、专著、教材、课件等或经市级以上鉴定的软科学成果。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成果的第一作者。
  (五)成果的立项材料、获奖证书及取得实践效果的使用单位的证明(1式3份,1份原件,其余可复印。提交的原件,资格审查后即退回)。

  申报材料要按表式填写相关内容,有关成果材料可装订成册,所有上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再退回修改,评审后材料不予退还。

  第八条 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为便于开展评奖工作,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市评审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由对口学科专业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同行初选;

  (三)由评审委员会按比例评审推选教学成果,报市教育局审核;

  (四)经市教育局审核的成果实行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由市教育局批准正式公布。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的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教育局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异议解决后,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予以批准并公布。

  (六)评审专业组与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专家、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有关专业的专家或社会人士组成,负责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由评奖组织部门从市内外有关单位中通过单位推荐、专家库抽取等方式形成,由市教育局批准确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包括各专业组代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