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第三条 市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部分)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市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部分)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第四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公民,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境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对推动本市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持有单位或持有人可以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一)在市内首创的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有所突破和创新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其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教材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申请市教学成果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在产生该项成果的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批准。
(二)无争议或者争议已经解决。
(三)具有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
在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之前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得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向所在单位、学术团体申请。
(二)区、县级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术团体对收到的成果进行审查后,向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推荐。各区、县级市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教学成果的申报工作。
(三)市直属学校(幼儿园)、市属教育科研单位、市教研单位、市教育学会对本单位申请的成果进行审查后,直接向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