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5〕51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局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了奖励我市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并已通过市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我市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突出学生发展,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的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