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3、建立和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是否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修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4、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5、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且有效;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参数内运行;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6、确定为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进行有效监控,确保安全;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是否非法使用“土、黑特种设备”。
(三)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是否将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列入了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是否将不具备一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播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是否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中,进行规划、安排、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是否对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分解,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了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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