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施工的现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允许车辆通行的现象;通行车辆的道路是否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尚未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是否责令道路养管部门进行了整治,道路养管部门在整治结束前是否采取临时性的安全措施。
7.是否建立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整治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运输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各运输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管理、车辆或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单位车辆无牌证、尚未年检或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驾驶证尚未审验或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立即停止车辆行驶或驾驶员驾驶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各运输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