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37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尽快落实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责任,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原则上同意以下企业和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市直单位
1、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万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建西路公房改造1.5万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企业
1、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建设项目0.9万平方米;
2、市防爆电器厂,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
3、市二轻商场,建设项目0.3万平方米;
4、市国和置业有限公司轴承一分厂0.45万平方米;
5、淮海机械集团改造项目5万平方米。
三、棚户区改造的企业
1、市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市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宅区2万平方米;
2、中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北基地铁建南路,改造项目8.71万平方米;小辛庄改造项目3.16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