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环辐〔2006〕2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的通知》(环办〔2003〕56号)、《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草案)〉的通知》(环办函〔2006〕335号)和年初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的能力和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加强辐射环境监测基本装备建设的通知》(苏环辐〔2005〕39号)要求,抓紧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基本装备的配置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部到位,形成监测能力。依照《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配足持证上岗的辐射监测人员,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订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根据国家要求和江苏实际,省厅制订了《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见附件),请于10月20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参照此方案于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省厅备案,为2007年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做好准备。
三、切实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各地要按照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掌握辐射应急监测技术,加强演练,提高应急监测实战能力。针对辐射纠纷频发的趋势,切实承担起职责,认真做好纠纷监测,为各类辐射纠纷的调处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