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的发展方针,认真落实全省环保大会精神,运用生态经济学和循环经济理论,围绕建设和谐社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核心内容,统筹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共荣。
(二)规划原则
规划既要坚持协调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又要在考虑全面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力求突出重点、突出近期,更要便于组织实施、便于考核。
(三)规划目标
生态市、县(市、区)建设目标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时满足生态省建设目标的要求。规划目标应分为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
(四)规划指标体系
规划指标的设置应涵盖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环办[2005]121号)的相应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补充,但指标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指标的设立和指标值的确定应与不同规划期的目标相一致,并便于阶段工作考核。
(五)规划范围
规划涵盖的范围必须为整个行政辖区。省辖市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内容要互相衔接好。
规划的基准年应为规划最终提交论证的前一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要在充分调查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制约或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政策等因素,其中,重点是环境因素),并依此提出相应的发展定位和对策措施。
(二)规划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提出的对国土资源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精神,以及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提出明确的“四区”界限,作为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的重要依据,明确提出区域内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三)规划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必须以建设六个体系为重点:即: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良好的生态环境体系,稳定的资源保障体系,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健康的生态文化体系,完善的能力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