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重点脱硫项目建设和“十五”期间重点脱硫项目扫尾工作的通知
(苏环控〔2006〕44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落实“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重点烟气脱硫治理工程,同时做好“十五”期间重点治理项目扫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要将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分解为具体治理项目,通过治理项目建设完成减排任务。按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筛选确定具体的减排治理项目,并明确项目减排量和完成时间表,电力行业的减排任务要落实到机组,非电力行业的减排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工程,所有减排项目都要做到削减可量化,成效可考核。
各市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10年前,燃煤电厂都要完成脱硫设施安装”的工作要求和非电力行业削减任务,确定“十一五”脱硫减排项目,同时将“十五”期间未完成的治理项目全部结转其中(表式见附件1),并于9月15日前上报我厅。列入《江苏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脱硫减排项目为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级重点脱硫项目(见附件2);我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项目再确定一批省级重点脱硫项目。
二、要将确定的脱硫减排项目由市政府下达到各相关企业,按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各地要加大对“十一五”期间治理项目(含“十五”结转项目)的督查和指导。我厅将继续实施厅有关处室(单位)分市督查联系制度,对各地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要将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相关企业,帮助企业尽快确定治理方案,制订治理进度时间表,要定期进行现场督办,及时了解情况,要做好技术和资金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及时掌握“十一五”期间重点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要求,我厅将完善和加强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报告制度。请各市环保局将辖区内所有重点治理项目的治理进度汇总后于每年单月的5日前上报我厅(表式见附件3),要确定一名实施月报制度工作联络员,保证上报报表及时、准确。报告制度的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和评价各市完成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整体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
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85号,附件4),同时,“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的验收办法也正在制定过程中。在国家的验收办法未正式出台之前,有关治理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仍按照《江苏省“十五”期间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重点治理项目验收方法》(苏环控[2005]46号)执行。电力行业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将作为其能否享受脱硫电价补贴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