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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国家生态市(区)创建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国家生态市(区)创建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苏环然〔2006〕26号)


无锡、苏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快国家生态市(区)创建步伐,确保无锡、苏州两市在全国率先建成地市级国家生态市,现根据太仓生态市建设推进会议的精神,决定建立生态市(区)创建工作月报制度,请你们尽快对照国家生态市 (县、区)考核标准(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2、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环办[2005]121号);3、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环办[2005]137号)),认真开展自测,进一步明确主攻方向,紧紧围绕推进循环经济、改善水环境质量、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内容,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同时就创建的若干内容填报“国家生态市(区)创建工作月报表”(详见附表,可在江苏环保网站“下载区”下载),于每月20日前报省辖市环保局,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省厅自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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