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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二)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

  (三)在办公场所张贴;

  (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四十三条 审查处室负责及时提供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新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者变更已有的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受理处室根据审查处室提供的公示内容,具体办理公示事宜。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中国证监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审查处室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审查处室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待申请人制度,负责解答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事宜。

  第四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受理处室应当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月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处室负责抄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和许可涉及事项相关的业务部门。

  受理处室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章 档案管理和统计

  第四十六条 受理处室和审查处室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按照青岛证监局档案管理办法,保存各种行政许可原始资料。

  第四十七条 审查处室负责整理审查行政许可过程中部门内部留存的文件,包括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内部会议讨论纪要、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与申请人的会谈记录、核查报告等,并移送受理处室。

  受理处室负责整理由其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有关行政许可登记表、工作单等,并负责接收经审查处室整理的文件。

  受理处室应当定期向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整理后的全部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保管。

  第四十八条 受理处室应当定期统计不同种类行政许可、受理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终止审查决定、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汇总不予受理、终止审查、不予行政许可以及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理由,并将统计结果定期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在局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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