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青岛证监局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青岛证监局公章。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处室应负责在相应文书上印明申请人举报投诉的途径。
第三十六条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行政许可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处室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受理处室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处室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处室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处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处室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四十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公示
第四十一条 青岛证监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四十二条 青岛证监局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中青岛证监局栏目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