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审查处室应当自受理处室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处室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后,应当立即立卷建档,安排审查工作人员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处室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处室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青岛证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经青岛证监局负责人签发后送受理处室,由受理处室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处室负责接收、登记并送转审查处室。
审查处室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第二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处室应当做好会谈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青岛证监局内有关处室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征询意见。青岛证监局内有关处室应当根据审查处室的要求在收到征询要求后二至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后出具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