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处室收到受理处室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处室应当自受理处室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处室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审查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书面告知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制作《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存根》。告知受理处室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审查处室将申请材料送回受理处室,受理处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处室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并于接收当日送转审查处室。
第十六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处室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材料的书面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青岛证监局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实施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处室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申请的,由受理处室制作受理通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处室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处室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处室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处室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