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处室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有关项目公示材料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青岛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字样,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八条 受理处室指导申请人对照《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有关项目公示材料,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或者不属于青岛证监局获得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或者青岛证监局授权实施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九条 受理处室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处室(以下称审查处室)等。
第十条 受理处室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受理处室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并通知审查处室立即领取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和《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送转的审查处室,以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必要信息。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受理处室和审查处室职责的重要依据,受理处室和审查处室应当逐项如实填写。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受理处室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审查处室审查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