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证监局对中国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实施的项目,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出具初审意见。
第四条 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青岛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六条 青岛证监局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制度,由专门的处室(以下称受理处室)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受理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处室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