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同意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四通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筹建的批复
(青证监发[2005]90号)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长春四通路证券营业部迁址青岛市的申请》(东证发〔2005〕0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四通路证券营业部迁入青岛市。
二、接本批复后,你公司即可着手新址营业部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为6个月,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三、新址营业部筹建完毕后,须经我局开业验收并批复同意后方可开业,开业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验收申请;
(二)迁出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
(三)新址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四)你公司对新址营业部的开业验收批复;
(五)新址营业部网络、信息系统说明材料及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