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局下一步工作的监管措施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把反洗钱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你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监督。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按照《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清理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6]567 号)、《关于做好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56号)等文件的要求,督促你公司做好账户清理工作,限期解决“拖拉机账户”等不规范账户问题,做好新开账户的规范上线,加强存款账户监管,按期保质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为落实
《反洗钱法》的要求打好基础。
(二)加强对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监管,督促你公司规范账户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
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证监办发[2005]76 号)和《关于执行<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有关问题的函》(机构部部函[2006]77号)的要求,对你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对不规范 自营和资产管理账户实施交易限制、予以清空、注销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备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你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拟将有关账户归还客户并撤销报备的,我局将核查其真实性;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清空并注销不规范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的,我局将责令限期解决并对你公司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加强对你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和证券交易所通报的公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异常线索,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凡属公司违规的,我局将要求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跟进,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四)加强督促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对不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甚至出现违规经营和洗钱案件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