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7]107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由于近期期货市场波动较大,为了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得根据客户以往的信誉实力或自身对市场行情的判断而放宽风险控制标准,严格防范透支交易以及穿仓事件。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时提高对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严禁低于期货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对关联客户的管理,禁止因关联关系而降低风险控制标准。如果风险控制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受到干扰的,应立即向我局报告。
四、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风险台帐,对低于公司保证金标准客户的资金风险情况每日进行记录,并确保记录情况真实准确。风险台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公司标准收取保证金下的当日权益、履约保证金、可用资金和风险度;按期货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下的当日权益、履约保证金、可用资金和风险度;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时间及客户反馈;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及金额;强行平仓的时间及释放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