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加强青岛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股价异动监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7]97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
为适应全流通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要求,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利益,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股价异动监管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上市部函[2007]0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及我局加强上市公司股价异动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信息披露规则
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做到熟悉各项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二、完善制度建设,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切实加以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报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对未按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我局将严肃追究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重大事件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信息披露行为
各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对于“重大事件”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界定以及有关披露内容、披露时点和披露程序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