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筹建的批复
(青证监发[2007]158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青岛市迁入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请示》(招证发[2007]7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号)和《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迁入青岛市。
二、接本批复后,你公司即可着手新址营业部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为6个月,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应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三、新址营业部筹建完毕后,须经我局开业验收并批复同意后方可开业,开业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验收申请;
(二)迁出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
(三)新址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四)你公司对新址营业部的开业验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