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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阳泉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与分散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以及构建我市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体系的实际,着力抓好健全机构、学习培训、编制目录、搭建平台,完善制度、督促检查等工作,为《条例》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促进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

  二、任务与措施

  (一)抓好学习,搞好培训。

  《条例》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依据,学习《条例》、掌握《条例》对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至关重要。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制定详细的学习培训规划和宣传计划,重点学习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多形式、多角度、多层级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及广大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运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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